塔牌集团: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08 12: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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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33 证券简称:塔牌集团 编号:2016-019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况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情况概述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塔牌集团”)拟以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方式向包括钟烈华先生或其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

特定对象合计发行不超过 37,974.68 万股(含 37,974.68 万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

超过 300,000 万元(含 300,000 万元)。2016 年 3 月 6 日,公司与钟烈华先生签署了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鉴于钟烈华先生系公司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以及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系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情况

2016 年 3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钟烈华在相关议

案审议时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在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相关关联人将回避行使在股东

1

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交易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仍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

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钟烈华先生,中国国籍。1949 年 10 月出生,大学学历,水泥工艺工程师。1996

年 6 月至 2007 年 4 月,担任本公司前身广东塔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 年 4 月

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钟烈华先生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企业经

营者,广东省建材行业优秀企业家,广东省建委系统优秀企业家,梅州市“优秀党务

工作者”,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建材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等荣誉称

号。

住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市。

身份证号码:4414271949********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钟烈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8,162.08 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0.30%,系公司第一大股东。其与股东徐永寿先生、张能勇先生合计持有公司

52.94%的股份,为一致行动人,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数量不超过 37,974.68 万股(含 37,974.68 万股),其中钟烈华先生或其设立的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拟认购数量不低于 30,000 万元(含 30,000 万元),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价格及确定的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即 2016 年 3 月 8 日,视市场情况和成功完成发行需要,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

2

价格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即 7.90 元/股。

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在取得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钟烈华先生或其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参

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

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四、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塔牌集团

乙方(认购人):钟烈华

签订时间:2016 年 3 月 6 日

(二)股份认购

1、认购主体

乙方拟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认购主体,认购部分甲

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如果双方确定以乙方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主体,乙

方应当保证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依法设立并

在届时合法有效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根据甲方确定的认购条件和规则、本

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购甲方股票的

资格及能力;乙方应保证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乙方应保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甲方及乙方的要求签署补充协议,并约定补充协议签署生效后,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承继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2、认购方式

3

乙方的认购标的为甲方本次发行的每股面值一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

认购方式为支付人民币现金。

3、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以甲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

(2016 年 3 月 8 日,视市场情况和成功完成发行需要,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认购价格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乙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的 90%,即 7.90 元/股。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乙方的认购价格在取得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乙方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

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

的股份。

4、认购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37,974.68 股(含本数),如公司股票在定

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

价格作相应调整。

乙方或其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拟以不低于 30,000.00 万元现金认购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股份。

5、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乙方或其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认购的股份均自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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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其公章,乙方签字;

2、本次发行经甲方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本协议生效后,即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关于认购股份事宜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四)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保证、承

诺或所作出的保证、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2、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

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用于“2×10000t/d 新型干

法熟料水泥生产线新建工程(含 2×20MW 纯低温余热发电系统)项目”,以进一步发

挥区位及资源优势,做大做强做精主业。本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保

持并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推进,实

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

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没有发生变化,也不会因为本次发行而形成同业竞争或新

的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在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上述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认为:

1、钟烈华先生或其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资

格。

2、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5

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有关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审议过程符合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3、公司与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事项公允,没有损害中小股

东的利益。

4、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公司与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的《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钟烈华先生或其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参与本次发行定

价的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

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因此本次交易的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基于上述理由,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所涉及的关联交

易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董事会第三届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与钟烈华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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