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选举田迎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独立意见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7日
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田
迎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提交的田迎春先生个人履历和工作经历,我们认
为田迎春先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公司董事任职
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之情形,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发现有受到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3、同意选举田迎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
第八届董事会期限一致。该事项尚需深交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发表独立意见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鲍金红、陈国欣、雷达、赵亮
二 O 一六年三月七日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雷家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7日
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雷
家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
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提名副总经理的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提交的雷家军先生的个人履历和工作经历,我们
认为雷家军先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之情形,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
发现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惩戒。
3、同意聘任雷家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薪酬为 48 万元/年(税
前),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特此发表独立意见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鲍金红、陈国欣、雷达、赵亮
二 O 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