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水股份”或“公司”)
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的要求和《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西水股份拟通过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以合计6,896,616,747.51元人民币认购公
司控股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发的合计2,662,786,389股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关联交易。
2. 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 本次交易的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
控制力,有利于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4. 本次增资价格系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咨字 [2016]第
174号《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
项目估值报告》记载的估值结果为基础,由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原则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事项,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的
总体安排,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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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光 王红英 代瑞萍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