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及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在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召开之前,公司董事会已事先向本人提交了《关于调整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银都矿业
签署<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盛达集团签署<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及其相关资料。根据《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根据重组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变化,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调整,并与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与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甘肃盛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三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赵荣春、严复海、赵元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二〇二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