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及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调整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银
都矿业签署<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盛达集团签
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和相关资料,在全面了解上述
议案的具体情况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根据重组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变化,对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调整,并与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
公司签署《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与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甘肃盛
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了
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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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进行调整,并同意公司与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借款
协议之补充协议》,与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
独立董事:赵荣春、严复海、赵元丽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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