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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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6 年 2 月 19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已于 2016 年 2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

络投票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昆山皇冠国际会展酒店会议室(昆山市

前进西路 1277 号) 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雅军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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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7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6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公

司股份 119,123,7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002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股份 119,108,123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9.997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15,65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53%。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代表。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会议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1、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保

税仓储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2、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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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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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朱玉栓 何东旭

张亚全

2016 年 3 月 7 日

查看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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