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8 证券简称:友邦吊顶 公告编号:2016-018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7日(星期一)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7日上午
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3 月 6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金范路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时沈祥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参加情况
1、参加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4人,代表股份61,75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02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1
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1,75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802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以下议
案:
1、审议《关于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子议案情况如下:
1.1、《选举时沈祥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1,756,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2、《选举骆莲琴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1,756,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3、《选举王吴良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1,756,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4、《选举吴伟江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1,756,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2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关于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子议案情况如下:
2.1、《选举黄廉熙女士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1,756,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2、《选举孔冬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1,756,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3、《选举黄少明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1,756,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关于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其中子议案情况如下:
3.1、《选举顾沈华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61,756,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2、《选举朱利祥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61,756,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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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波律师、张灵芝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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