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 2016-011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金鼎活性炭
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贷款对象:大同煤业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活
性炭公司”)
● 委托贷款金额及期限:公司向活性炭公司提供5000万元委托
贷款,期限一年
● 贷款年利率: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通过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
司”或“受托人”)为活性炭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 5000 万元,贷款
利息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贷款期限为一年。
2、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财务
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关联关系,故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
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张有喜先
生、武望国先生、张忠义先生、刘敬先生、曹贤庆先生回避表决。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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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4、此项交易无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1、财务公司
名称: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矿区恒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 王团维
注册资本:30 亿元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
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经批准的保
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
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
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有价证券投资业务;承销成员单
位的企业债券(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总资产 1,146,455 万元,净
资产 118,790 万元,营业收入 31,765 万元,净利润 18,790 万元。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总资产 1,109,528 万元,净
资产 151,864 万元,营业收入 51,724 万元,净利润 33,074 万元;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财务公司总资产 1,527,208 万元,净资
产 498,741 万元,营业收入 33,461 万元,净利润 20,41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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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关系
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属同煤集团控股子公司。公司与同煤集团及财
务公司的关联关系如下:
公司为同煤集团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财务公司 20%的股权,同
煤集团持有财务公司 60%的股权,财务公司为同煤集团控股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大同煤业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南郊区泉落路南
法定代表人:石兴堂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生产销售活性炭;经营本公司自产产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111,935 万元、净资产 33,530
万元、净利润-1,021 万元;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资产总额
1,078,530,312.48 元、负债总额 751,367,276.40 元、资产净额
327,163,036.08 元、净利润 -8,138,352.56 元。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1、业务内容
公司向活性炭公司提供 5000 万元委托贷款。
2、委托贷款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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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5000 万元;
贷款利息: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
贷款期限:一年;
贷款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公司支持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10万吨活性炭项目建
设,确保金鼎活性炭公司生产期间经营活动正常运行。公司利用自有
资金进行委托贷款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公司全
资子公司的建设发展。委托贷款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影
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
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
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通过财务公司
为金鼎活性炭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各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
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降低企业整体融资成本。
六、截至本会议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会议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色连煤矿提供 3 亿元委托贷
款,除上述委托贷款事项外,公司无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无逾期情况。
七、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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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上述原因及独立判断,公司独立董事同
意《关于为子公司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先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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