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大同煤业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为子公司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关
于为子公司金宇高岭土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及相关文
件进行了审阅,并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对该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2、该等关联交易协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关于为子公司
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关于为子公司金宇高
岭土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独立董事:张文山、周培玉、刘混举、李端生、孙水泉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