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龙控股: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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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郭开铸先生为公司总裁;拟聘任魏毅女士为公司常务

总裁;拟聘任潘英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拟聘

任谭卫东先生、郝钢毅先生、龚时峰先生、陈喆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查了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其在

公司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现。同时,我们也关注到郭开铸先生、魏毅女

士、陈喆先生、郝钢毅先生在 2014 年 6 月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但由于郭开铸先生、魏毅女士、陈喆先生、郝钢毅先生是公司

重要的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创立、未来发展以及日常经营有着至关重

要的作用,上述人员也不存在不得出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聘任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合法,未发现有《公司

法》第146条所涉的情况,无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

具备胜任公司高管的工作能力。同时,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提

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确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分配原则 ,有利于公司依据运营的具体情况快速决策调整高

管酬薪水平,更好地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促进公

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该项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

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宜。

三、关于对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议案》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使用不超过 8000 万元人民币自有资金参与证券投资业务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

分自有资金用于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利用资本

市场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2、公司已制定了《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

理制度》,建立了相关业务流程、审批权限、监督机制及风险控制措

施,投资风险可控;

3、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相关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开展本次证券投资事项。

独立董事:李中、 郭义彬、刘云亮

201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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