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力: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上交所 2016-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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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明确及完善公司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参与度和可

操作性,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章程》,

并综合考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股东利益需求和分红意愿、融资成本以及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公司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股东利益需求和分红意愿;融资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对股利分配做出的制度性安排。

三、公司三年(2015-201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

2.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金额应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是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单项购买资产价

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3.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

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同时发放股

票股利。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作出

适当且必要的修订,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

反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状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等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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