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
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等法律、规章以及《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
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
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
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有关重大交易的决策权限划分:
(一)本款所称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对内投资(含新建、技改、搬迁等项目投资);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二)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中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中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经按照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四)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未达到上述经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的,由董事
长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第六条(一)中规定的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划分,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划分,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章
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规
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一般性、经常性的业务合同文件,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
署。
第十一条 在具体适用于某特定事项时,第六条、第七条应按倒序择一适
用,如涉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特殊规定的,应按有关特殊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上述未提及的其他非生产经营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必须由
股东大会审议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如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以下,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
第十三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员工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从事
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
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员工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
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
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改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
规则提出修改议案。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以及在此之后制定的公司制度、规定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新的公司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本制度中,除另有规定外,“以下”、“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