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本公司”)提供的 2015 年年度报告、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
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2015 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发表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
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表所示,均为公司为控
股子公司杭州天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除对控股子公司外
的对外担保,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情况,亦不存在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
责任的情况。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不包括对子公司 0
的担保)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A)(不包括对子公 0
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 0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B) 27,024,500.00
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总额(A+B) 27,024,500.00
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2.44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0.00
金额(C)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 27,024,500.00
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D)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E) 0.00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C+D+E) 27,024,500.00
担保情况说明 均为公司为子公司天明环保的担保
(三) 公司2015年度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无违规担
保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及公司董事会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审慎地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至今没有发生违规和不当的对外
担保,也没有因对外担保而产生债务和损失。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的行为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
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纯 吴雄伟 童本立
李健
签署日期:2016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