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柯玛: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上交所 2016-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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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6年—201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合理回报公司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所考虑因素

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

发展规划、股东的要求及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当公司符合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以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依据,并遵守合并报表、

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孰低进行分配的原则。

3、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公司当年盈利,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均为正,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且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现金支出事项时,公司应当以现金形式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

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非流动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10%以上的事项。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适度扩张公司股本规模与公

司股票价格更为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股票股

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

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

划。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

况等拟定,独立董事应就当期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本规划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

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本规划的,应由董事

会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向股东大

会提出本规划的修改方案;独立董事应对本规划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

立意见;本规划的调整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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