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基
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董事会提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年在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
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
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武希彦 余红兵 钟扬飞
2016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