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基
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于会前收到公司拟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
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并听取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汇报。经认
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符
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相关预计金额是根据公司以往实际的交易情况进行的
合理预测。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
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独立董事:武希彦 余红兵 钟扬飞
2016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