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湖北福星惠誉金桥置业有限公司的增资事项,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湖北福星惠誉武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武汉置业”)没有优先认
缴出资增资款,是出于引进投资人,快速推进项目公司发展的目的,符合公司稳
健快速发展的总体策略,公司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股权进行了评估,
增资事项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相关审批流程合法合规,审议事项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增资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
意关于湖北福星惠誉金桥置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独立董事:赵 曼
徐晓林
吴德军
2016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