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述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
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着眼于公司未来发展布局的需要,有利于公
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对新的项目已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论证,变更后项目仍属于
公司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意
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认为:公
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是为了子公司业务规模
的扩大,以及经营发展的需要,被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
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对
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该项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程序合法、
有效,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湘利来申请银行授信提供连带担保。
三、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我们认
为: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 2016 年生产经营对流动
资金的需求,有利于保持公司现有业务的稳定发展和新产品、新业务的快速推广,
是必要且可行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帅放文先生为公司(含子公司)向
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是为了支持
公司的战略发展,帮助解决了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问题。
本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关联
担保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
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此次控股股东为公
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 80,000 万元的关联担保。
四、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因个人原因,曹再云女士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拟提名刘爱
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程序合法。经审阅刘爱军先生的相关资料,董事候选人刘爱军先生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
关于董事任职资格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我们同意提名刘爱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