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资
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对《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
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 关联担保情况:2016 年 3 月 4 日,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申请
80,000 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帅放文先生为公
司(含子公司)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申请 80,000 万元人民币
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有效期限与综合授信期限一致,免于支
付担保费用。帅放文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也是公司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属于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
交易构成了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2. 帅放文先生本次为公司(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80,000 万元人民币的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
的发展,本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3. 上述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
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曹永长 苏历铭
刘桂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