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体现了
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董事会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表示同意。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授予的独立意见
1、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因而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2、公司确定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3、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3 月 4 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
4、同意以 2016 年 3 月 4 日为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公司总经理
助理李芝龙先生授予 36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激励对象林宇峰、丁春明已辞职并离开公司,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回购注销。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田利明 李有星 周亚力
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