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对公司 2015 年度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监管机构涉及年度报告的相关文件要求,对
本企业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评价,并出具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
认真审阅了该报告,并结合对公司内控实际情况的了解,认为: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对企业规范运作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公司
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现阶段的生产经营活动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目前,公司各项内
部控制措施执行有力,促进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平稳进行,并有效避免了各种经营风险的
发生。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内部控制各项重点活动均能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
没有出现违规情形;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真实,能够客观地反映出企
业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二、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董事会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
服务机构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意见如下: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该所能够按照财政部、证监会的相关制度、准则要求,
按时完成了公司 2015 年度审计工作,并客观、公正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同时,该所具有
较强的履职能力,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并能够尽职完成好各项工作,对审计中出现
的问题能够及时与公司相关部门沟通解决,公司对该所的服务是满意的。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继续聘请该所担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关于 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本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2,141,360.21 元,本年度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99,488,637.68 元。因本年度实现的盈利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累计的亏损,结合公司
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故本年度不实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上述预案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符合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规定,是
客观合理的。
四、对公司 2015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
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与核实,并做出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
2、截止到报告期末,公司没有出现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循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资金被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控制了对外担
保风险,有效保障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王欢、岳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
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任职资格
合法;对上述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
任程序合法;我们同意聘任王欢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岳娟为公司财务总监。
我们认为,上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独立董事: 王汉民 钟志刚
二○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