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
UNION POWE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邮编:4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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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15)010151 号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贵公司委托,对后附的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董
事会编制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进行了专项鉴证。
贵公司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
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
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
以外的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
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重新计
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反映了贵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钧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华
中国 武汉 2016 年 3 月 3 日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15年度)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规定编制本专项报告本公司对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 2010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 ]1836 号”文核准,宁波
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
为每股人民币 26.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0,000,000.00 元,扣除券商承销佣金、发行手
续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34,601,503.7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5,398,496.28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1 年 1 月 7 日全部到位,经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
众环验字(2011)003 号验资报告。
(二)2015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334.00 元
时 间 金额(人民币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结余募集资金 12,311,343.73
加:本年度利息收入 163,236.41
加: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0.00
减:本年度已使用金额 32,473,736.14
减: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0.00
减:金融机构手续费 510.00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结余募集资金 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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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本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于 2009 年 9 月 1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9 年 10 月 24 日经公司 200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0
年 1 月 30 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该办法于 2011 年 1
月 13 日公司上市后生效。
根据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证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
使用实行专人审批,确保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放余额
中国建设银行宁波镇海支行 33101984036050508478 334.00
中国建设银行宁波镇海支行 33101984036050500078 0.00
合 计 334.00
注:中国建设银行宁波镇海支行 0078 账户系募集资金定期存款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情况
本公司开设了专门的银行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存储,并于 2011 年 1 月与保荐机构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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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48,539.85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3,247.37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0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0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49,628.47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0
是否已变 截至期末 截止报告 项目可行
募集资金 本年度 截至期末 项目达到预 本年度
更项目 调整后投 投入进度 期末累计 是否达到 性是否发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 承诺投资 投入金 累计投入 定可使用状 实现的
(含部分 资总额(1) (%) 实现的效 预计效益 生重大变
总额 额 金额(2) 态日期 效益
变更) (3)=(2)/(1) 益 化
承诺投资项目:
600 万平方米高分子复合工程新材
否 18,644.00 10,429.45 10,429.45 100.00% 2012/12/31 1,423.25 3,067.63 尚未达到 否
料扩产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8,214.55 8,214.55 100.00% 否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18,644.00 18,644.00 18,644.00 -- -- 1,423.25 3,067.63 -- --
超募资金投向:
全遮光泡沫涂层产品生产线项目 5,500.00 5,500.00 5,500.00 100.00% 2012/12/31 -29.05 263.82 尚未达到 否
PTFE 膜材项目中试 2,000.00 1,878.44 1,878.44 100.00% 2016/6/30 不适用 否
单丝复合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备 1,750.00 1,243.74 1,243.74 100.00% 2013/12/31 21.69 不适用 否
年产 300 万平方米一体化隔热保温
8,845.85 9780.48 3,247.37 9780.48 100.00% 2016/7/30 13.88 149.32 不适用 否
新颖节能窗及其关键配套材料项目
归还银行贷款 5,900.00 5,900.00 5,900.00 100.00% -- -- -- --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5,900.00 6,681.81 6,681.81 100.00% -- -- -- --
超募资金投向小计 29,895.85 30,984.47 3,247.37 30,984.47 -- -15.17 413.14 -- --
合计 48,539.85 49,628.47 3,247.37 49,628.47 -- 1,408.08 3,480.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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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万平方米高分子复合工程新材料扩产项目受市场影响,产能释放低于逾期,并且受汇率、成本等变化影响,产生的效益也低于预期;
全遮光泡沫涂层产品生产线项目投资额为设立全资子公司嘉兴市丰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目前该公司已实现盈利; PTFE 膜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
材项目中试项目,研发周期受关键性定制设备的影响,周期较原计划延长,该项目为研发类项目,不适用预计效益;单丝复合生产线设
因(分具体项目)
备采购主要为解决公司原有产能流程中的瓶颈问题,单丝复合生产为生产流程中的重要环节,不适用预计效益;年产 300 万平方米一体
化隔热保温新颖节能窗及其关键配套材料项目尚在建设期。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截止 2015 年末募投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8,539.85 万元,超募资金总额为 29,895.85 万元。
2011 年 1 月 2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
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5,900 万元,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已偿还银行贷款 5,900 万元。
2011 年 4 月 2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部分其它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5500 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
意见。2011 年 6 月 1 日全资子公司嘉兴市丰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首次注册资金为 2,000 万元。为了加快募集资金项目建
设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进行了增资于 2011 年 11 月 24 日完成了工商注册,注册资金由 2,000 万元增加至 5,500 万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已使用超募资金 5,500 万元。
2011 年 6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用于
PTFE 膜材项目中试的议案》,同意拟投资 2,000 万元建设 PTFE 膜材生产线,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已使用超募资金 1,878.44 万元。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2011 年 6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用于
采购单丝复合设备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约 1,750 万元人民币采购单丝复合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
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已使用超募资金 1,243.74 万元。
2012 年 2 月 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用于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以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人民币 5,900 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全体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已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5,900 万元。
2012 年 9 月 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及 2012 年 9 月 26 日公司 201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和自筹资金投资<建
设年产 300 万平方米一体化隔热保温新颖节能窗及其关键配套材料>项目的议案》同意以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人民币
8,845.85 万元用于该项目,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项目已使用超募资金 9,780.48 万元。
2012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
司将“600 万平方米高分子复合工程新材料扩产项目”节余资金 8,214.56 万元及募集资金利息收入 781.80 万元永久性补充公司日常经营。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累计使用超募资金 30,984.47 万元,超募资金余额为零。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1 年 2 月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资金 1,643.4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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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 月 2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及 2011 年 2 月 11 日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12,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 2011 年 8 月 1 日止,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11,700 万元,并已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帐户。
2011 年 8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及 2011 年 8 月 18 日公司 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审议,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人民币 12,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 2012 年 2 月 7 日止,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 12,000 万元,并已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帐户。
2012 年 2 月 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及 2012 年 2 月 24 日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8,5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 2012 年 8 月 15 日止,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8,500 万元,并已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2013 年 6 月 1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2,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六
金情况 个月,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 2013 年 12 月 5 日止,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00 万元,并已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
资金账户。
2013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3,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
六个月,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 2014 年 6 月 3 日止,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3,000 万元,并已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
资金账户。
2014 年 6 月 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2,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 2014 年 9 月 2 日止,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00 万元,并已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2014 年 9 月 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2,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00 万元,并按期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
账户。
“600 万平方米高分子复合工程新材料扩产项目”已达预计可使用状态,项目承诺投资 18,644 万元,实际使用 10,429.45 万元,节余资金 8,214.55 万元。2012 年 10 月 23 日,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及 2012 年 11 月 9 日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表
决通过了《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以“600 万平方米高分子复合工程新材料扩产项目”节余资金 8,214.55 万元永久性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
动资金,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已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8,214.56 万元。
产生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有:
1.公司采购剑杆织机、精密卷绕机、贴合机时,由于订单量大及欧洲经济形势低迷,经多次谈判争取使得对方公司给予了一定折扣;同时受到人民币升值的影响,减少了公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 司的实际支出共节余 2,719.45 万元。其中 60 台剑杆织机采购节余 1,595.64 万元,100 台精密卷绕机采购节余 1,064.21 万元,1 台贴合机采购节余 59.60 万元。
额及原因 2.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现有整经机进行了改造升级,调整优化了机台组合,提升了产能效率,达到了新增产能的需求,故减少了该项设备的采购投入,公司取消 2 台进口
整经机的采购,节余了 1,000 万元。
3.鉴于国际经济形势低迷,阳光面料进行后续个性化加工的产品销售前景尚不明朗,且双面印花机、压延机的设备投入成本较高,出于谨慎考虑,公司取消了 4 台双面印
花机、1 台压延机的采购,转为选择可靠的外加工工厂进行外协生产。公司通过外协加工可以满足相关产品的生产需求,故公司取消了该项设备的采购,节余了 4,000 万
元。
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通过技术升级和生产环节优化,进一步加强了项目费用控制、监督和管理;另外,综合考察国内设备的实际情况,在保证项目
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采购优质且具有价格优势的国内设备,减少了其他配套设备的采购支出,其他配套设备采购节余 495.10 万元。"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公司已全部指定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
无。
题或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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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年度未发生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严格执
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地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情况。《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5年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先锋新材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上述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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