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五)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六)有关部门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六)对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其他担保情形。 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七)有关部门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其他担保情形。
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东大会审议。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授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东大会审议。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