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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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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闽创见字第 01007-1 号
致: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受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
委托,指派郭政、郭帆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已保证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有权出席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并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4 日下午 14:30 在福建省宁德市环城路 143 号闽东大
广场华隆大厦 8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3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作出公告,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经审查确认,公司股份总数为 373,000,000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8,675,7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53.264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 名,为 2016 年 2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8,47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69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公告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10 名,为 2016 年 2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205,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51%。
此外,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形成并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
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公告中所
载事项一致,未出现修改议案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对公告中所列明事项进行了现场投
票表决,并经股东代表、监事及工作人员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具体如下: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福
建省分行申请借款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此议案的有 198,47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9%;反对此议案的有 202,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上述表决结果中,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05,700 股,其中,同意此议案
的有 2,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98%;反对
202,8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02%;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福
建省分行申请借款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无正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福 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郭政
郭帆
负责人 林伙忠
二 0 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