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1 证券简称:海顺新材 公告编号:2016-008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1 号)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 1,338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2.02 元,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94,627,6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总 额 人 民 币
29,866,659.7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4,760,940.22 元。上述募集资金
于 2016 年 2 月 1 日全部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出具了天健验[2016]2-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
民生银行松江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甲方 乙方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金额(元) 资金用途
上海海顺新型药 补充流动资金及
民生银行
用包装材料股份 696663953 174,449,944.00 年产新型药用包
松江支行
有限公司 装材料 6000 吨
甲方 乙方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金额(元) 资金用途
上海海顺新型药 上海浦东 补充流动资金及
用包装材料股份 发 展 银 行 98080154740012783 100,000,000.00 年产新型药用包
有限公司 松江支行 装材料 6000 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
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天风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天风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乙方应当
配合天风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天风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天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瑶、李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天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天风证
券。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
公司及乙方应及时通知天风证券,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天风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天风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天风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天风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天风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天风证券可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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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乙方、天风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天风证券督
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6]2-6 号《上海
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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