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董事会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议由于公司 2015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5,665.68 万元,公司 2015 年拟不进行现金分红及股本转增。与公司实际经营及
财务状况相符,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规定(2013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董事会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
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编制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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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阅后认为:公
司现有的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所有重要的业务流程层面的风险,是比较健全和完
善的。报告期内,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基本得到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
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达到了提高经营效率、
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的效果。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设计执行方面的
重大缺陷。公司对内部控制实施的监督机制健全完整,各部门各司其职,发挥了
有效的监督职能。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的反映了
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对 2015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相
关工作的评价是客观公正的。
四、独立董事关于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
议案》进行了审核,现就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和关联方兵器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是依照
公平竞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超额部分追认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听取公司董事、管理层及有关人员介绍并
参阅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5 年度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对公司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发生的关联交易和对 2016 年日常关联
交易情况的预计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该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合理、
公允,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据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 2015 年日
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超额部分追认及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的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对此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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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关于为全资和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包头
北方创业大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内蒙古一机集团特种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内蒙
古一机集团路通弹簧有限公司,上述四家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往来银行申
请授信额度,根据银行规定,必须提供担保才能获得银行额度,因此由公司提供
担保。我们认为此担保系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公司章程》、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关
于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
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 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
工作,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年度审计工作。
因此,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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