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99 证券简称:鹿港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7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港科技”或“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3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65,146,579 股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价格为 15.3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9,999,987.65 元,扣除与发
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9,435,147.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0,564,840.65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并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苏公 W[2016]B026 号)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的规定,公司和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于 2016
年 03 月 02 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
行张家港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张家港分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农商
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余额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元)
江苏鹿港科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102027619000135843 35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江苏鹿港科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0527801040011491 330,564,840.65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江苏鹿港科技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
802000051505588 30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 计 980,564,840.65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专户仅用于公司投资互联网影视剧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的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投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中投证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远辉、喻东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中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
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中投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中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投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投
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投证券发现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和中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报备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