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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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温州宏丰

保荐代表人姓名:毛传武 联系电话:010-5902 6777

保荐代表人姓名:单晓蔚 联系电话:0351-8687 98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及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公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司规章制度,同时督促公司修改完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了相关制度。本年度公司制定或修订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了《公司章程(2015 年 8 月)》、《公

司章程(2015 年 3 月)》等。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公司制度均得到有效地执行。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不适用(公司募投项目已投产,

节余募集资金已补充流动资金,募集

资金已使用完毕)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与信息披

披露文件一致 露文件一致。

1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历次现场检查中所发现的主要问

况 题,保荐机构都要求公司进行整改,

公司制定了整改计划,并已完成整改。

详见下文“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

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1、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4 年

度)

2、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5 年

上半年度)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1、受宏观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市

场需求不振、电接触材料行业市场竞

争加剧、原材料价格持续震荡下跌、

2

控股子公司温州宏丰金属基功能复合

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处于开发阶段导致

相关成本费用增加等因素的影响,公

司 2015 年度业绩出现大幅下滑。

2、目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550 吨层状复

合电接触功能复合材料及组件自动化

生产线项目”和“年产 105 吨颗粒及

纤维增强电接触功能复合材料及元件

项目”已于 2012 年 11 月竣工投产,

目前已经达产,但是 2 个募投项目尚

未达到预期效益。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1、建议公司:(1)及时公告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

信息披露内容;(2)做好内幕信息的

管理工作;(3)积极、耐心与投资者

沟通,做好投资者管理工作。

2、建议公司:加强对募投项目的

管理,尽早达到预期效益。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合

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9 月 9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

划政策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3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公司已于 2015 年 3 月、

执行 公司章程需要修订。 2015 年 8 月修订了公司

章程。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无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无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无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

是否 承诺的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 原因及

诺 解决措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晓及其配偶林萍承诺:自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是 无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余金杰、秉原安投资、华云投资承诺:自发行人首

4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将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 2010 年 12 月新增股份的持有人秉原安投资、华云投资

还承诺:自完成该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0 年 12 月

23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新增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新增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陈晓、林萍、余金杰

三人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

直接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本人直接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

(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股东、监事余金杰还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或

控制)的公司股份。

2.为避免将来可能出现与公司的同业竞争,陈晓与林萍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郑重承诺

如下:“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

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宏丰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

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宏

是 无

丰股份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宏丰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

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

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宏丰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

5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宏

丰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宏丰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

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进

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

将不与宏丰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

争;若与宏丰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

竞争,则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

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

宏丰股份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

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与宏丰股份存在关联关系

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承诺人将向宏

丰股份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关于担保事项的承诺

(1)公司关于担保事项的承诺

2011 年 8 月 3 日,公司出具承诺:“公司今后将不再对外提

供担保(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除外)。如遇融资需求,将

由公司子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财产提供担

保方式获取银行贷款。

对于目前其他单位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拟将担保方变更 是 无

为公司子公司温州宏丰,并将逐步解除其他单位为公司提供

的担保。公司保证将于 2011 年年底前将其他单位为公司提供

的担保额度降低至 7,000 万元以下,并在 2012 年第二季度前

解除所有其他单位为公司提供的担保”。

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已全部解除了其他单位为公司

提供的担保。

6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担保事项的承诺

2011 年 8 月 3 日,公司控股股东(陈晓)、实际控制人(陈

晓、林萍)均出具承诺:“本人自愿承担报告期内公司向其他

单位提供担保所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如公司因上述担保而

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本人自愿以个人财产清偿,与公司无

关。

鉴于公司今后不再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

保除外),公司今后如遇资金需求,本人自愿以本人个人财产

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 2011 年 10 月 8 日出具的《承诺》,3 号厂房及宿舍楼

工棚等附属建筑拆除后,工棚内的部分一体化电接触组件产

品的组装设备将搬迁至温州宏丰新建厂房内。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晓、林萍于 2011 年 10 月 8 日出具的《承

是 无

诺》,因 3 号厂房及宿舍楼由于规划原因导致未办理产权证

书,致使公司发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可能发生的 3 号厂房及

宿舍楼和工棚等附属设施拆迁损失、没收、罚款等)均由公

司实际控制人陈晓、林萍以其个人财产承担,与公司无关。

5.公司已出具承诺,承诺自 2011 年 3 月开始按照国家和地方

规定为全体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晓和林

萍承诺:若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应缴未缴的 是 无

住房公积金,本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

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全体股东出具《承诺》,具体如下:

(1)公司发行上市后股东大会上,根据《公司章程(草案)》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各股东保证投赞成票。 是 无

(2)在公司未来各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不低于当年实现可

供分配利润 20%的现金分红议案时,各股东保证投赞成票。

7.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若出现暂时性的资金闲置情况,

是 无

发行人承诺:不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7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将

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不占用或挪用募

集资金,不利用募投项目获得不正当利益。该部分闲置资金

将暂时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待发行人在主营业务发展

方面存在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使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无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8

(本页无正文,仅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毛传武

单晓蔚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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