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现就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会议部分审议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进行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金不转增,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预案,并同意提交2015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2. 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事先已提供了该事项详细资料,并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结合公
司生产经营计划,我们认为该预计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2016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情况,有关关联交易是必要和可行的,遵循了公平、透明原则,有
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
该议案,并同意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 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事先已提供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详细资料,并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
计从业资格,执业能力强,业内信誉好,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能够满足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且改聘其他审计机构有利于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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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
议案,并同意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 关于《相互提供产品及综合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事先已提供了该事项详细资料,并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认
为公司拟与山东海化集团签订的补充协议体现了市场原则,交易价格公开、
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
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未发生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末,对外担保余额为0
元。
6. 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有关规
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重点活动均能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进行,对关联交易、重大投资、信息披露、对外担保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
格、充分、有效,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了经营活动正常进
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高明芹 胡元木 李德峰
2016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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