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子公司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
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为子公司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14,000 万元的事项,有利于提升子公司技术试验及生产能力,满足
子公司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2、该笔委托贷款为公司接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委托贷
款给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符合项目建设需求,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程序。
独立董事:李 敏
田 阡
宋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