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在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建
立及运行情况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审阅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在各主要业务环节和层面均制定了较成熟的制度体系,形成了行之有效
的管理方法,公司综合运用职责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财务与会计控制、全
面预算控制、项目管理控制、采购与成本控制、销售与收款控制、商业运营管理
控制、重大投资决策控制、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的控制、对外担保的
控制、信息披露等控制等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的
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公司建立了一系列
对内和对外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制度,明确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
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从内部环境、风
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方面,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
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
刘建图、张馥香、吴卫光
二○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