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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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议案事项,发表意见如

1、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制

定了管理制度修订计划,使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指导支撑公司日常运营及业务发

展。同时,公司对内部组织结构进行了调整,使公司组织结构与公司资产管理的

战略发展方向更加匹配,管理效率提升,业务执行能力增强。

公司在各主要业务环节和层面均制定了较成熟的制度体系,形成了行之有效

的管理方法,公司综合运用职责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财务与会计控制、全

面预算控制、项目管理控制、采购与成本控制、销售与收款控制、商业运营管理

控制、重大投资决策控制、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的控制、对外担保的

控制、信息披露等控制等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的

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公司建立了一系列

对内和对外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制度,明确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

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希望公司 2016 年

度依据监管机构的部署,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三个指引的要求,

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并有效执行。

2、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度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0,180 千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15,631 千元。

根据《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事项的相关规定,因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

净额自 2014 年起已连续两年为负,且截止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一年内到

期的非流动负债(2016 年内到期应偿付的银行、信托等长期金融债务)为 857,679

千元。为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有序及公司业务转型的需要,公司董事会从

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现提出以下利润分配预案:

本公司 2015 年度不对公司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的2015年度不对公司股东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符

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维

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

将此预案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对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负责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期

间,勤勉敬业,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

司 2016 年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审计报酬不超过

2,300 千元,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祥圣 黄翼忠 李鸣

二○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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