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02 19: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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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16-009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3 月 2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3 月 1 日 15:00—2016 年 3 月 2 日 15:00,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3 月 2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2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 13 号清华紫光科技园(清

华紫光信息港)C 座 1 层,本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侯若洪先生。

6、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 4 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46,855,978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33.67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 4 人,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为 46,855,97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3.673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0 名,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以下

简称“中小投资者”)3 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2%。

7、公司部分董事和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1-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 2015 年度在任独立董事张锦慧女士、王肇文先生、王红波先生及历任独立董

事王旬女士、张庆茂先生在年度股东大会上作了 2015 年度述职报告。张庆茂先生、王

旬女士在公司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第三届董事会成立后不

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董事会向王旬女士、张庆茂先生任职期间对公司所做的工

作表示感谢!

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详见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46,855,9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数 300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同意股份数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46,855,9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数 300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同意股份数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855,9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数 300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同意股份数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全文》、《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报告摘要》详见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46,855,9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数 300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同意股份数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 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

24,329,203.80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154,796.93元,母公司实现的净利

润为13,859,228.32元;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母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的

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1,385,922.83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129,345,552.86元,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6,140,118.21元。

考虑到公司处于发展阶段,日常经营资金需求较多,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母

公司与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孰低原则,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39,15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10 元

人民币(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存在损坏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 46,855,9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数 300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同意股份数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股东大

会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单位,并授权董

事会依据市场价格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2016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

表决情况:同意 46,855,9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

-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数 300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同意股份数 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拟向商业银行申

请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一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授信种类包括各类贷款、保函、信用证

及承兑汇票等,各商业银行的授信额度以银行的授信为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授信

总额度内选择银行和授信额度,出具与申请和办理授信有关的各项文件,以及申请银行

贷款时所需的各种手续,董事长侯若洪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与此相关的合同及文件。

表决情况:同意 46,855,9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数 300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同意股份数 0 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了使公司经营范围与实际主营业务更加匹配,日常办理业务更加方便,董事会

一致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变更前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激光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供激光切割,激光

钻孔,激光焊接,激光表面处理,生产和销售精密激光模板、精密金属零件、陶瓷元器

件、复合材料零件及相关电子装联产品;进出口业务。

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激光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供激光切割、激光

钻孔、激光焊接、激光表面处理、激光快速成型、三维打印,生产和销售激光三维电路

成型产品、激光快速成型产品、三维打印产品、精密激光模板、精密金属零件、陶瓷元

器件、复合材料零件及相关电子装联产品;进出口业务。(以办理变更备案时,审批部

门最终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因变更经营范围,对公司《章程》做出相应的修订,具体修订条款详见2016年2月6

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司《章程》及《〈深圳

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表决情况:同意 46,855,9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同意股份

数 300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同意股份数 0 股。

-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宋宇红律师、王子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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