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0 证券简称:苏州设计 公告编号:2016-011
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本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及 2016 年 2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3 月 2 日下午 1 点在苏州工业园
区星海街 9 号公司一楼培训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 日上午 9:
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戴雅萍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
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 人,代表股份 40,861,3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8.102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代表股份 40,86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8.1000%;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2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李国
兴律师、吴飞律师列会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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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
过了所有议案,其中议案 1、2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3、4 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分别
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86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
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86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
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86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
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86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
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李国兴律师、吴飞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关于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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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