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医药: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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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华通医药 公告编号:2016-008 号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38 号)核准,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00 万股,发

行价格为每股 18.04 元,募集资金总额 25,256.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158.32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097.68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5 年 5 月 23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

字[2015]第 610388 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已经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

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

湖支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及保荐机构爱建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建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2016年2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浙江华药物流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83,085,705.97元向全资子公司浙江华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药物流”)

进行增资,用于实施医药物流二期建设项目。详见2016年2月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

向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5号)。华药物流已于近日完成了增资

相关事项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

《营业执照》。详见2016年3月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完成增资及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6-007号)。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医药物流二期建

设项目”实施主体华药物流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下属的

二级支行绍兴柯东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6年3月2日,公司协同华药

物流与中国农业银行绍兴柯桥支行及保荐机构爱建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甲方: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其子公司浙江

华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一已在乙方下属的二级支行绍兴柯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 1”),账号为 19510401040007596;甲方二已在乙方下属的二

级支行绍兴柯东支行开设专户(以下简称”专户 2”),账号为 19510401040007885。

专户 1 仅限于向专户 2 转账,专户 2 仅用于甲方医药物流二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欣、彭娟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 2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备查文件:

公司及华药物流、中国农业银行绍兴柯桥支行、爱建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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