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
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审慎查验,就本次董事会涉及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和大商集
团朝阳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2015 年度财务报表、2016 年 1 月
31 日报表等相关文件,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
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 5000 万元借款和为控股子公司大商集团朝阳新
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 15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事项未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中
小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担保行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胡咏华 、姜培维 、孙广亮 、王岚、陈弘基
2016 年 3 月 1 日
(以下无正文,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胡咏华 ________________
姜培维 ________________
孙广亮 ________________
王 岚 ________________
陈弘基 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