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4 证券简称:大商股份 编号:2016-003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2月25日以书面形
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3月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会议董事13人,实际
参加会议董事1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及决议的
事项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研究,一致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新玛特”)成立于 2006
年 6 月 1 日,注册资金 500 万元,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占比 87%,自然人皇甫立志占
比 9%,自然人曹东、张林各自占比 2%,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郑州新玛特经营场地位
于郑州市二七商圈的核心地带,商场集名品百货、精品超市、中西餐饮为一体,多年
来,凭借着优质的商品、周到的服务赢得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认可,成为河南省最
具时尚气息和人气最旺的购物、休闲场所。郑州新玛特向中信银行郑州分行申请人民
币 5000 万元借款系正常经营发展所需,因此公司决定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在对该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
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发表意见如下: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合计人
民币 5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审议程序符
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由于该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本次对
外担保事项需由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表决结果:赞成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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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大商集团朝阳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新玛特”)成立于 2008
年 8 月 21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5%,大商集团
有限公司持股 35%,自然人邸宇峰持股 5%,岳天达持股 3%,王利持股 1%,赵凡持
股 1%,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店地处朝阳市中心商圈位置,现有营业面积 4.5 万平
方米,是以百货、餐饮、娱乐为一体的综合商场,现已成为朝阳地区知名度高、消费
者认可度高的百货名店。由于朝阳新玛特系租赁店铺,无可供担保的抵押物,向中国
银行朝阳分行申请的 1500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系正常经营发展所需,因此公司决定为该
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发表意见如下: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 1500 万
元借款提供担保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担保行为。
由于该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根据《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本
次对外担保事项需由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表决结果:赞成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第一、二项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召开 201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公司决定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星期四)在大连市中山区青三街 1 号公
司总部 11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 201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具体事项详见《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16—006)。
表决结果:赞成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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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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