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东
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
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对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聘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聘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拟任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亦不存在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审阅
公司拟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拟任人员
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我们一
致同意聘任陈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彭宗仁、谭鸿、何燕
2016 年 02 月 29 日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
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彭宗仁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
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谭 鸿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
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