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进行融资租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版)、《公司章程》及公司相
关规定,本人作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参
加了公司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拟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的议案》,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与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租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将公司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华)持有的华业国际
中心地上商业、办公楼层、地下车位等资产出售给中租公司并租回使用,融资金额不
超过 50,000 万元,租赁期限为 42 个月。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盘活固定资
产,拓宽融资渠道,合理节税,降低财务费用,并且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等方面的资
金需求。董事会在上述议案表决中,采取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方式,关联交易决策和
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
融资成本不高于公司 2015 年平均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对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中租公
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独立董事(签章):黄 健、颉茂华、王 涛
2016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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