毅昌股份:董事会决策权限

来源:深交所 2016-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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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策权限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工作规范、有效,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以下董事会决策权限。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不含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赠与或受赠资产除外)决策权限如下: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决

定。未达到下列标准且单笔发生额(基建、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除外)在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的授权董事长决定,涉及基建、设备等固定资产

投资,投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 %以下,由董事长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期经审计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个会计年度经审净利润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净 50%以上, 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若为“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上述交易若为“提供

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

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四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3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以内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关于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10%以内的,由董事会决定;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关于抵押的决策权限

公司用资产作为抵押,单笔抵押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内的授权董事长决定;在 10%以上、50%以内的由董事会决定;在 50%以上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关于贷款的决策权限

单笔贷款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且单笔金额

15,000 万元以下的授权董事长决定,在公司 10%以上、50%以内,且单笔金额超

过 15,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决定;在 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关于其他日常生活经营活动的决策权限

对于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其单笔发生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的授权董事长决定,10%以上、20%以内的由董事会决定;在 20%以上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关于资产处置的决策权限

(一)产品降价:若降价后价格低于成本,降价幅度在 20%以内的,授权董

事长决定;降价幅度在 20%以上,50%以内的,由董事会决定。

(二)原材料折价处理:每批/次处理损失在 500 万元以内的,授权董事长

决定;每批/次处理损失在 5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内的,由董事会决定。

(三)固定资产及长期投资处理:处理损失在 500 万元以内的,授权董事长

决定;处理损失在 5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内的,由董事会决定。

(四)坏帐核销:若坏帐核销金额在 200 万元以内的,授权董事长决定;核

销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内的,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条关于赠与或受赠资产的决策权限

对于赠与或受赠资产,其单笔发生额在 100 万元以内的,授权董事长决定;

在 100 万元以上,800 万元以内的,由董事会决定,在 800 万元以上的,由股东

大会决定。

第十一条上述条款中凡“以内”均不含本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二条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本授权的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改本制度。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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