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地产:公司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深交所 2016-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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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监督机制,积极回报

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三

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2015-2017年,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提取各项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且累计可供股东

分配的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将坚持以现

金分红为主的分配政策,且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制订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及市场环境、公司实际情

况和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

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三年(2015-201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选择积极的现金分配方式。此外,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三年(2015-2017 年)公司在实现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分配政策,且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果三年内公司净

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考虑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3、鉴于公司正处于业务发展期,资金需求较大且各期业绩存在波动,三年

(2015-2017年)公司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该年度的现金分红方案,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实现资金相对充裕及

各期业绩较为平滑后,公司可考虑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三年(2015-2017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

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以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2、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

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关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

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六、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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