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聚光科技(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
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
行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
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了《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对报告期内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现
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
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
2、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
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在所有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
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
3、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
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
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
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关联交易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
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等制定约定,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2015年1
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
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公司2015年度,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债务担保及公司为子
公司提供债务担保、公司代收代付奖励款、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发放薪酬、公司与
子公司及员工之间经营性资金占用、向合营企业的小额销售、以及公司与子公司及
子公司之间的非经常性资金往来外,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
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
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3、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零,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
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
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
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同
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变更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孙优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林 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亚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