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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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聚光科技(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

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

行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

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了《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对报告期内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现

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

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

2、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

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在所有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

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

3、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

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

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

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关联交易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

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等制定约定,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2015年1

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

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公司2015年度,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债务担保及公司为子

公司提供债务担保、公司代收代付奖励款、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发放薪酬、公司与

子公司及员工之间经营性资金占用、向合营企业的小额销售、以及公司与子公司及

子公司之间的非经常性资金往来外,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

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

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3、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零,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

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

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

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同

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变更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孙优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林 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亚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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