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8 证券简称:史丹利 公告编号:2016-006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详细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4 年 10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了《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一致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4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
《关于提请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2014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实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
4、2014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召开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
《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5、2014 年 12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的议案》。
6、2014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同意对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人数、授予股份数量及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其中,
授予激励对象由原定的 84 人增加至 91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30 万股调整
为 650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70 万股调整为 590 万股,预留部分
为 60 万股不变。
7、2014 年 12 月 9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实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
8、2014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召开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9、2015 年 1 月 10 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相关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10、2015 年 1 月 26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1、2015 年 2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 91 名激励对象 590.00 万
股限制性股票,并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2 月 2 日。
12、2015 年 2 月 2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出具
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2 月 2 日,并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59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13、2015 年 2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2015 年 3 月 16 日,公司作出《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5-015),鉴于激励对象杨其洪、高文清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对应
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对象为 89 人。
15、2016 年 3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2016 年 3 月 1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事项出具独立意见。
17、2016 年 3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中,
2 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应予回购注销不符合本期解锁条件的 30,000 股
限制性股票,7 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等级为合格(解锁系数为 0.7)应予回购注销
不符合本期解锁条件的 59,400 股限制性股票,1 名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及离职
等原因应予回购注销其被授予的全部 120,000 股限制性股票,4 名激励对象因离
职应予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38,000 股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中,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应予回购注销其被授予的
全部 60,000 股限制性股票,2 名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而导
致职务变更应予回购注销其被授予的全部 20,000 股限制性股票,1 名激励对象因
考核等级为合格(解锁系数为 0.7)应予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900 股
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
上一年度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个人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解锁当
期限制性股票,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因不
能胜任岗位工作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
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
生变化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董事会决定激
励计划中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447,400 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预留授
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80,900 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鉴于公司 2015 年 5 月 4 日实施了 2014 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91,180,000 股为基数,向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 5.00 元人民币;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00 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
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
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
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
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
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
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13.63-0.5)/(1+1)=6.565 元/股
(2)预留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15 月 7 月 24 日授予,授予价格为每股 12.10 元。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董事会决定对尚未解锁
预留限制性股票 80,900 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2.10 元/股。
3、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58,356.00 万股变更为 58,303.17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三、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减少额 变动变动后
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30,879,465 39.56% 528,300 230,351,165 39.51%
境内自然人持股 230,879,465 39.56% 528,300 230,351,165 39.5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52,680,535 60.44% 352,680,535 60.49%
人民币普通股 352,680,535 60.44% 352,680,535 60.49%
三、股份总数 583,560,000 100.00% 528,300 583,031,700 100.00%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
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上述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
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中,2 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应予回购注销
不符合本期解锁条件的 30,000 股限制性股票, 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等级为合格(解
锁系数为 0.7)应予回购注销不符合本期解锁条件的 59,400 股限制性股票,1 名
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及离职等原因应予回购注销其被授予的全部 120,000 股限
制性股票,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应予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38,000 股
限制性股票,上述回购的价格为 6.565 元/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中,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应予回购注销其被授予的全
部 60,000 股限制性股票,2 名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而导致
职务变更应予回购注销其被授予的全部 20,000 股限制性股票,1 名激励对象因考
核等级为合格(解锁系数为 0.7)应予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900 股限
制性股票,上述回购的价格为 12.10 元/股。
经核查,上述回购注销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数量、价格准确。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已经届满;公司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
《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就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尚
待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提交的解锁申请后,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的上市流通事宜;公司就本次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尚待
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及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