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第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终止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布以来,公司所处行业环境
和我国资本市场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
者的利益,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我们认为公
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也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同意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独立董事: 林木西 钟田丽 李卓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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