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勤勉、
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出席公司 2015 年度的相关会议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
积极了解公司的各项运作情况,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均发表独立意见。现将 2015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5 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是否连续两次
本报告期应参 以通讯方式参
独立董事姓名 现场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未亲自参加会
加董事会次数 加次数
议
李 华 5 1 4 0 0 否
张双根 12 1 11 0 0 否
张静璃 12 1 11 0 0 否
余春生 12 1 11 0 0 否
独立董事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7
二、2015年度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1、2015年2月15日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二次会议,对公司持股52%的控
股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发表专项意见,
同意远大物产及下属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
2、2015年4月1日,对公司续聘、聘请2015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3、2015年4月2日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三次会议,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对公司2013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均严格遵守了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
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续聘、聘请2015年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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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的决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2015年4月27日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五次会议,对远大物产集团有限
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购买无风险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基金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董
事会的决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对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
子公司购买股票指数基金与相应股票指数期货套利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的
决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2015年4月29日,对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购买股票指数
基金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远大物产及所属子公司购买股票指数基金,并同意将此
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2015年6月8日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六次会议,对提名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的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该方案;对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非独立董事、监事津贴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7、2015年6月19日,对公司向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本保收益的
银行理财产品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8、2015年6月23日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七次会议,对公司向宁波东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本保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的决
议。
9、2015年7月27日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一次会议,对选举公司董事长、
副董事长、续聘公司总裁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的决议;对公司使用自有闲
置资金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董
事会的决议,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2015年8月27日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二次会议,对公司2015年1-6
月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均严格遵守了有关规定。
11、2015年11月2日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四次会议,对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延期复牌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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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15年12月7日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五次会议,对公司持股52%的控
股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2016年度继续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
发表专项意见,同意远大物产及下属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对聘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的决议。
三、2015年《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听取了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汇报,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形成了第一次审议意见,认
为:公司提交的财务报告符合有关规定,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
意提交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计。经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沟通,协商确定了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在审计过程中,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公司审计工作过程的主要事项
进行了充分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后,再次审阅了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了
第二次审议意见,认为:初步审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
四、2015年度,本人未对董事会议案及公司其他相关事项提出异议。
独立董事:张静璃、余春生、张双根、李华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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