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独立董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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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规定,我们参加了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审阅了公司提供的

有关材料后,现就会议相关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对 2015 年度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现状符合有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公司所建

立的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积极贯彻落实;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如实反映了上述事实。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

23,228,604.07 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3,242,943.58 元;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未分配利润-33,504,321.93 元。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由于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尚为负值,根据公司章程第

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不得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因此,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

符合规定的,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上述分配预案。

三、关于对《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具有丰富

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和素质优良的执业队伍,符合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服务

的相关规定要求;

2.本次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关于对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调整后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关于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和发展战略要求,切实可行。

2、本次调整后的《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股东收益及填补

措施的议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3、我们认为,公司审议上述三个议案的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朱新蓉 唐光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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