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股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01 09: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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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4641000

申报时间:2016 年 2 月 29 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斯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斯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满,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

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 田勇、刘灏

保荐代表人 田勇、刘灏

联系电话 010-8512741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494

注册资本 34,847.80 万元

注册地址 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

主要办公地址 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

法定代表人 贺国英

2014 年年报披露时间 2015 年 3 月 6 日

2015 年年报披露时间 2016 年 2 月 29 日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4】79 号),华斯股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53 万股(每

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14.6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99,738,000.00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 14,02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285,718,00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 2014 年 2 月 27 日止到位,已由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大华验字〔2014〕000079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五、保荐工作概述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华斯股份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

司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方面规范制度的完备性及执行情

况。

3、定期对发行人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①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三会运作情况;②信息披露情况;③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⑤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

投资情况;⑥经营状况。

督促发行人整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4、督导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检

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5、定期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6、就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募集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在履行对发行人的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

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提供了

必要的设施、场地和其他工作条件,对于发生的重大事项能够及时通知并咨询保

荐机构,并提供持续督导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

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华斯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至

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深圳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及事后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主要审查方面包括: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是否合法合规;

2、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提案与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5、审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合规。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包括 2014 年

年度报告(2015 年 3 月 6 日公告)、2015 年年度报告(2015 年 2 月 29 日公告)

等,确认华斯股份各期定期报告以及重要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及时。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4〕79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4

年 2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53 万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

关发行费用后净额为人民币 285,718,000.00 元。截止 2014 年 2 月 27 日,公司上

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大华验字

〔2014〕000079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

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通过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 2014 年、2015 年的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逐项对照,民生证

券认为,华斯股份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已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二、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田 勇 刘 灏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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