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股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01 09: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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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斯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田勇 联系电话:010-85127411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灏 联系电话:010-8512741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交易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0

7.向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17-18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关于

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

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并

受行业整体环境趋弱等因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建议公司在深刻总结分析

影响项目效益未达到预期

基础上充分做好应对行业

不利影响的各项措施

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未履行

6.关联交易 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补充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相关

审议该事项

程序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不适用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贺国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其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是 不适用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

公司的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

量占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 50%。”

2.公司股东、副总经理贺树峰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

满后,其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 是 不适用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所持有公司的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的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3.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贺国英先生向公司出具了《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本人目前乃

至将来不从事、亦促使本人控制、与他人

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不从事任

何在商业上对贵公司及/或贵公司的子公 是 不适用

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构成或可能

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在

贵公司今后经营活动中,本人将尽最大的

努力减少与贵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本

人与贵公司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包

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相互提供服务或作

为代理,则此种关联交易的条件必须按正

常的商业条件进行,本人不要求或接受贵

公司给予任何优于在一项市场公平交易

中的第三者给予或给予第三者的条件。若

需要与该项交易具有关联关系的贵公司

的股东及/或董事回避表决,本人将促成

该等关联股东及/或董事回避表决”。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无

改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开始与控股股东贺国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英先生发生借款往来事项,由于公司相关人

员理解偏差,未将上述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

因此在上述交易发生时未通知保荐机构,亦

未单独进行审议并披露。对于上述关联交易

事项,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在 2015 年半年

报及三季报中对上述交易事项进行了披露,

不存在故意隐瞒情形。

保荐机构已要求公司召开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补充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2016 年 2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次补充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

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

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补充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田 勇 刘 灏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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