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经过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审核、监督,以及对有关资料的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
观、公正的立场,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经过充分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是必要的、合理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
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2)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
序均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681.23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史鹏飞
魏天慧
王忠年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