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改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机
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2015年5月12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已续聘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为公司2015年度
审计机构。现鉴于中审亚太海南分所执业团队已分立合并至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原中审亚太海南分所业务将转入中审众环
执行,公司拟将2015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由中审亚太变更为中审众环。该事
项在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原中审亚太海南分所执业团队
对公司情况有比较详细和全面的了解,有利于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中审众环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审计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事
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商业银行
所发行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9.1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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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流动性和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低风
险的金融机构发行或配置的金融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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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公司《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清和
陈友春
郑欢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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